2013-08-26 16:28 建設工程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提問】這是一個市政道路工程。原設計是將道路通過的山體爆破后的石方不利用,清單報價中有“余方棄置(石方)”項的報價10.61元/m3,運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距3公里內,運輸方式自行考慮。后來在施工過程中甲方要求設計變更,將上述山體石方用作路床頂面80cm以下部位回填(分層回填,每層厚度不大于30cm),設計要求石料為片石混合料,且最大尺寸不得大于層厚的0.7倍(如大于此規(guī)格,應加以破碎后方可填筑),50mm以上粒徑的石料應占70~80%,長條、扁平狀顆粒不宜超過20%,含泥量不超過8%.現審計方對變更后片石混合料的運輸執(zhí)行原清單項目“余方棄置”的報價10.61元/m3.我的理解是,設計變更后,應對片石混合料的運輸作為新的清單項目重新報價,理由:一是運輸性質發(fā)生變化。原先是將石方作為廢棄物運輸,不影響工程施工工序和工期。變更后,石方作為路基材料使用,影響工程施工工序和工期,因為不運輸到路床處,下一道工序不能進行,運輸的快慢對工期關系到工期長短。也就是說同樣是石方運輸,經設計變更后由非關鍵路線變成了關鍵路線。二是材料性質發(fā)生了變化。原先是將石方作為廢棄物棄置,對石方形狀大小沒要求。變更后,石方規(guī)格等必須滿足上述設計要求。因此,應將變更后的石方運輸作為新的項目清單重新報價。
【答案】學員dfghjk,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本人參考意見:1、石方運輸參考原綜合單價,我認為也是有道理的。因為就工程量清單本身而言,變更后的石方運輸的項目特征、工作內容、運距等與變更前的石方運輸差異不大,因此審計認為采用原綜合單價也是可行的。
2、料性質發(fā)生的變化,由于變更后對石料粒徑的要求導致在運輸前需要對石料的材料進行相關處理及甄選的工作,我認為該部分增加的費用應該體現在變更后回填層的材料費中比較合理,建議與甲方溝通對回填層材料費進行核價,或補充石材爆破、選材的清單項,而不是對原來運輸綜合單價進行調整。
3、當然你提出的關鍵線路的變化導致的運輸費用的變化也是有一定道理,但是就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而言,以此為依據要求變更綜合單價的理由似乎不是很有力,如果你們單位覺得該理由導致差價較大的話,那么只能和甲方多溝通,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石材運輸的綜合單價進行重新核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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