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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14: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jié)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shù)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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