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
第八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通過試驗驗證或者分析論證等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九條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進行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第十條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ǘ┰O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ㄈ┵|量保證大綱。
第十一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fā)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批準文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十三條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將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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