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2010年《建設工程法規(guī)》小抄18
17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72、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
17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74、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fā)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
17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76、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yè)的合并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177、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178、合同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其他情形。
179、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80、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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