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級建造師考試資料:債務轉移
3、債務轉移
(1)債務轉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
合同義務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移。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2)經債權人同意
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債務與債務人的人身有密切聯(lián)系,諸如,以特定債務人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別人身信任為基礎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義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二,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債務不得轉移,則這種約定應當?shù)玫阶袷亍?/p>
其三,如果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不得轉讓債務,則該合同債務不得轉移。例如《建筑法》第28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這就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債務不得轉移的情形。
?。?)轉移的效力
1)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隨之轉移,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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