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合同法(15)
71.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如下
☆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以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72.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
■建設單位不及時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設單位繼續(xù)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利息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付,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為應付款時間
☆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73.因合同計價方式產生的糾紛
■合同計價方式
☆固定價
☆可調價
☆成本加酬金
■外部條件變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處理
☆固定價,建設單位不必支付
☆可調價-建設單位應支付
☆成本加酬金-建設單位應支付
7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兩個合同
☆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抵押合同(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發(fā)包承包合同
■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重點難點】受償順序為:購房人-施工單位-銀行
7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稱為民間借貸)的特殊規(guī)則
■借款合同不一定采用書面形式,可以靈活約定形式
■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
■借款合同利息可適當高于法定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許復利
76.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合同形式
☆期限6個月下,可自由選擇合同形式
☆期限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交付出租物
☆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保證無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支付租金
☆恰當使用租賃物
☆妥善保管租賃物
☆不得擅自在租賃物上改善和增設他物
☆及時通知義務
☆返還租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