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糾紛的處理(5)
21.回避制度
■應回避的人員(5類)
☆審判人員
☆書記員
☆翻譯人員
☆鑒定人
☆勘驗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注意】證人不能回避
22.訴訟代理人
■分為法定訴訟代理、委托訴訟代理、指定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社會團體或個人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應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全權代理書” 無效
23.財產保全
■種類
☆訴訟財產保全:在訴訟過程中
☆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之前的緊急情況,法院48小時內裁定,保全后15日內起訴
■財產保全的實施
☆查封
☆扣押
☆凍結
☆其他方法
24.先予執(zhí)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jù)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
■先予執(zhí)行的適用范圍
☆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
☆追索勞動報酬的
☆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先予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
25.起訴的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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