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危險品生產廠房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結構,不應采用獨立磚柱承重。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采用實心砌體結構承重:
1 單層廠房跨度不大于7.5m,長度不大于30m,室內凈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員少的1.1(1.1*)級、1.2級廠房。
2 單層廠房跨度不大于12m,長度不大于30m,室內凈高不大于6m的1.4級廠房。
3 危險品生產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間室或鋼板防護裝置內,且抗爆間室或鋼板防護裝置外不存危險品的1.1*級、1.2級廠房。
4 粉狀銨梯炸藥生產線的梯恩梯球磨機粉碎廠房、輪碾機混藥廠房。
5 橫隔墻密、存藥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級試驗站等。
6 無人操作的廠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危險品生產廠房和具有防粉塵措施的危險品生產廠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鋼剛架結構。危險品能與鋼材反應產生敏感危險物的生產廠房不應采用鋼剛架結構。
8.2.3 危險品倉庫,可采用實心砌體結構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鋼剛架結構。
8.2.4 危險性建筑物實心砌體厚度不應小于240㎜,且不應采用空斗砌體、毛石砌體。
8.2.5 危險性建筑物的屋蓋宜采用現澆混凝土屋蓋。不宜采用架空隔熱層屋面。
8.2.6 黑火藥生產廠房和庫房、粉狀銨梯炸藥生產線的梯恩梯球磨機粉碎廠房和輪碾機混藥廠房應采用輕質易碎屋蓋或輕型泄壓屋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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