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7 15: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在評標期間,買方可自行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書進行澄清,有關澄清的要求和答復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尋求,提供或允許對投標價格或實質性內容做任何更改。
二.除了須知第23.1條的規(guī)定而外,從開標后至授予合同期間,任何投標人均不得就與其投標書有關的任何問題與買方進行聯(lián)系。如果投標人希望遞交其他資料給買方以引起起買方的注意,則應以書面的形式提交。
三.投標人對買方的評標過程或合同授予決定施加影響的任何行動都可能導致其投標書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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