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的起因
。1)風險分擔不均。這是工程承包業(yè)受“買方市場”現(xiàn)狀制約這一客觀事實所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中標的承包商只有通過施工索賠來適度地減少風險,彌補各種風險引起的損失。這就是工程索賠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賠案數(shù)遠遠超過業(yè)主 (Employer)反索賠案數(shù)的原因。
。2)施工條件變化。土建工程施工與地質條件密切相關,如地下水、斷層、溶洞、地下文物遺址等。這些施工條件的變化即使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事前預料。因此施工條件的異常變化必然會引起施工索賠。
。3)工程變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時完成的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表(BOQ— 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一定幅度(15%)以上時,或者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換建筑材料、暫;蚣铀偈┕さ茸兏厝灰鹦碌氖┕べM用,或需要延長工期。所有這些情況,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賠要求,以彌補自己不應承擔的經濟損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過程中,由于受天氣、地質等因素影響,經常出現(xiàn)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責任在業(yè)主方面,承包商就實際支出的計劃外施工費提出索賠;如果責任在承包商方面,則應自費采取趕工措施,搶回延誤的工期,否則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5)業(yè)主違約(Default of employer)。指業(yè)主未按規(guī)定為承包商施工提供條件,未按規(guī)定時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師未按規(guī)定時間提供施工圖紙、指令或批復,或者由于業(yè)主堅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等。
。6)合同缺陷。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錯誤、矛盾或遺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時的糾紛,由工程師做出解釋。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釋施工時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時,則屬于業(yè)主方面的責任,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
(7)工程所在國家法令變更。如提出進口限制、外匯管制、稅率提高等等,都可能引起施工費用增加,按國際慣例,允許給承包商予以補償。變更的時間標準,是從投標截止日期(一般均為開標日期)之前的第28天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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