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施工項目的簽約合同價為 8000萬元人民幣, 合同工期 18 個月,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yè)主提出對原有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變更, 使施工單位停工待圖 1.5 個月 ( 全場性停工 )。在基礎施工過程中,為了確保施工質(zhì)量, 施工單位除了按設計文件要求對基底進行了妥善處理外,還將基礎混凝土的強度由 C15 提高到 C20. 施工完成后 , 施工單位向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其中索賠計算中有以下兩項:
。1)由于業(yè)主修改變更設計文件造成工期延誤,損失 1.5 個月的管理費和利潤:
(2)由于基礎混凝土強度的提高,造成費用增加,要求追加付款 15 萬元。
試問:
1.請分析監(jiān)理工程師是否同意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 2.請分析上述背景材料中所列的管理費和利潤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
[參考答案]
1、對第1項索賠要求,監(jiān)理工程師應同意給予施工單位相應的費用補償。
因為修改變更設計造成了施工單位的全場性停工,可能造成人員及施工機械設備的閑置,或可能造成人工調(diào)動、生產(chǎn)率下降等,這些都將造成施工單位的損失,而這些損失是由于業(yè)主的原因?qū)е碌摹?/p>
合同條款規(guī)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業(yè)主原因?qū)е碌臅和J┕ぴ斐晒て谘诱`的,承包人有權要求業(yè)主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對第2項索賠要求,監(jiān)理工程師不應同意其索賠要求。
因為提高基礎混凝土強度,是施工單位為了保證工程質(zhì)量而采取的技術措施,而不是合同技術規(guī)范、或設計文件的要求 , 監(jiān)理工程師也沒有下達變更指令。所以這一措施造成的成本增加應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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