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撤銷注冊
撤銷注冊: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該注冊建造師的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及時報告該注冊建造師的注冊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撒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1.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4.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的;
5.依法可以敝銷注冊的其他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