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1.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認定
拒不交還土地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1)一種是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這一規(guī)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另一種情況是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shù)缆泛推渌R時設施,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它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查等,可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臨時用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臨時使用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處罰對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依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guī)定的標準和幅度執(zhí)行。
(八)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將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業(yè)建設;二是將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或者無償?shù)剞D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yè)建設;三是將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業(yè)建設。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不構成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
對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例題:對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是
a. 責令限期改正
b. 沒收違法所得
c. 并處罰款。
d.行政拘留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主體和土地用途等,都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變更登記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抑制土地投機、規(guī)范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國家土地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認定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徇私利或者親友私情,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2.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有兩種: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1)刑事責任。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崗位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懲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檢查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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