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修復,防止連續(xù)暴雨后發(fā)生泥石流和垮壩事故;
7.6 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7.7 處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區(qū)的排土場,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內容包括:
a、搶險組織與職責;
b、排土場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資保障;
d、排土場下游居民的防震應急避險預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7.8 排土場泥石流攔擋壩原設計抗震標準低于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加固處理。
7.9 地震后,必須對排土場、排土場下游的堆石壩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排土場及其設施的運行安全。
8.排土場關閉與復墾
8.1 排土場關閉
8.1.1 礦山企業(yè)在排土場結束時,必須整理排土場資料、編制排土場關閉報告。
8.1.2 排土場資料應包括: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程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資料、排土場復墾規(guī)劃資料等。
8.1.3 排土場關閉報告應包括:結束時的排土場平面圖、結束時排土場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報告、結束時的排土場周圍狀況、排土場復墾規(guī)劃等。
8.1.4 排土場最終境界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要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評價單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業(yè)要按措施要求進行治理;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8.1.3 關閉后的排土場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業(yè)負責,破產企業(yè)關閉后的排土場,由當地政府落實負責管理的單位或企業(yè)。關閉后的排土場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必須經過可行性設計論證,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8.2 排土場復墾
8.2.1 礦山企業(yè)在排土場生產運行過程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規(guī)劃,達到最終境界的臺階先行復墾。
8.2.2 排土場復墾規(guī)劃要包括場地的整備、表土的采集與鋪墊、覆土厚度、適宜生長植物的選擇等。
8.2.3 關閉后的排土場未復墾或未完全復墾,應留有足夠的復墾資金。
9.排土場安全檢查
9.1 排土場安全檢查
9.1.1 排土場穩(wěn)定性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排土參數、變形、裂縫、底鼓、滑坡等。
9.1.2 檢查排土參數。
a、測量各類型排土場段高、排土線長度,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實測的排土參數應不超過設計的參數,特殊地段應檢查是否有相應的措施。
b、測量各類型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條剖面,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實測的反坡坡度應在各類型排土場范圍內。
c、汽車排土場測量安全擋墻的底寬、頂寬和高度,實測的安全擋墻的參數應符合不同型號汽車的安全擋墻要求。
d、鐵路排土場測量線路坡度和曲率半徑,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挖掘機排土測量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各參數應滿足本規(guī)則5.2的要求。
e、排土機排土測量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安全距離應大于設計要求。
f、檢查排土場變形、裂縫情況。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應查明沉降量,裂縫的長度、寬度、走向等,判斷危害程度。
G 檢查排土場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應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判斷危害程度。
9.1.3 檢查排土場滑坡。排土場滑坡時應檢查滑坡位置、范圍、形態(tài)和滑坡的動態(tài)趨勢以及成因。
9.1.4 檢查排土場坡腳外圍滾石安全距離范圍內是否有建構筑物,是否有耕種地,不得在該范圍內從事任何活動。
9.2 排土場排水構筑物與防洪安全檢查
9.2.1 排水構筑物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構筑物有無變形、移位、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9.2.2 截洪溝斷面檢查內容:截洪溝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物淤堵等。
9.2.3 排土場下游設有泥石流攔擋設施的,檢查攔擋壩是否完好,攔擋壩的斷面尺寸及淤積庫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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