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發(fā)生用途、界址等變更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代表委托書(原件各1份)及其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5.地籍調查表及指界通知書、法人委托書(原件各1份);
6.宗地圖和界址點成果表(原件各2份);
7.用途發(fā)生變更的,應提交規(guī)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各1份);
8.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交變更后重新簽訂的出讓合同(原件1份)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復印件各1份);
9.宗地分割的,應符合有關宗地分割的要求,分別提供分割后的宗地圖(復印件1份);
10.其它按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書面申請(原件1份);
3.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依據或批文(原件1份);
4.其它按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國有土地證書換證審核
1.補發(fā)土地證書
(1)補發(fā)土地證書申請書(原件1份);
。2)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土地證書滅失的公告(原件1份);
。3)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的書面材料(原件1份);
(4)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委托書(原件各1份)及其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6)地籍調查表及指界通知書、法人委托書(原件各1份);
。7)宗地圖和界址點成果表(原件各2份)。
2.換發(fā)土地證書
。1)提交換發(fā)土地證書申請書和原土地證書(原件1份);
(2)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委托書(原件各1份)及其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4)地籍調查表及指界通知書、法人委托書(原件各1份);
。5)宗地圖和界址點成果表(原件各2份)。
法律依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恋氐怯浬暾垥;(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七)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云南省土地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恋氐怯浕蛘咦兏怯浬暾垥唬ǘ﹩挝、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稅費繳納憑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齊備的土地申請資料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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