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6 13: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晉發(fā)改法規(guī)發(fā)〔2008〕74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6號),國家發(fā)改委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并先后認定了兩批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我省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單見附件)。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實行資格管理,是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guī)范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現(xiàn)象的重要舉措,為切實保證相關制度的落實,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就加強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工
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用委托招標方式進行項目建設的,必須委托具備中央投資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組織辦理招標事宜。省發(fā)改委、省經委自2008年8月1日開始,在審批、核準相關項目時,將要求項目單位填報擬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不符合36號令規(guī)定的,要求重新選擇,否則不予核準招標方案。
二、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是指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專項建設基金,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安排、有特定資金來源和使用方向要求的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包括鐵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等專項建設資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主要是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國際農業(yè)發(fā)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以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lián)合融資等;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泛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和安排、上述資金渠道以外的其他財政性投資資金,包括國管局安排的行政用房基建投資資金、財政部安排的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資金、國防科技工業(yè)局管理的國防科技專項資金等。
三、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對中央投資項目使用招標代理機構的情況進行跟蹤,應當委托而沒有委托相應資格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拒不執(zhí)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上報省級項目審批部門,省發(fā)改委、省經委將向國家發(fā)改委提出中標無效、暫停項目資金撥付或者收回已撥付資金的處理意見。
四、堅決杜絕出借、轉讓資格及超資質代理的行為,外省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開展業(yè)務、并代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的,應當在省發(fā)改委登記并接受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
五、所有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開展業(yè)務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及國家對中央投資項目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按《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規(guī)定的政府指導價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擅自增加收費以及惡意壓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予以處罰。
六、對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200萬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以及使用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在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承擔招標代理工作的招標機構須在每次招標工作完成、發(fā)出中標通知書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向國家發(fā)改委報送《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情況報告》。對于其他中央投資項目,由招標代理機構自主決定是否報送招標情況報告。
二 ○ ○ 八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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