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fā)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yè)的合并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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