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與消滅
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撤銷合同。
當事人如果只請求變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ㄈ┖贤怀蜂N后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四)當事人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五)當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當事人合并的,合同由合并后的當事人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分立的,分立的當事人應及時告知對方,雙方可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方式,如分立的當事人沒有告知對方或協商不成的,由分立后的各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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