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一般方式
為了盡可能減少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最重要的是合同雙方要簽好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和發(fā)包人應當認真地進行磋商,切不可急于簽約而草率從事。其次,在履約過程中雙方應當及時交換意見,盡可能將執(zhí)行中的問題加以適當處理,不要將問題積累,盡量將合同爭議解決在合同履約過程中。
公正、全面、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制建設有著重要意義。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四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協商和解;調解;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所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一旦發(fā)生,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一)和解或調解
發(fā)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fā)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jié)省時間,節(jié)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xù)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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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yōu)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fā)生爭議后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fā)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
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zhí)行。執(zhí)行也就是強制執(zhí)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tài)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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