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風險,是指設備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損失。一般情況下,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設備交付之前由出賣人負責,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設備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實除外: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設備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局械脑O備,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設備采購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guī)定設備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設備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因設備質(zhì)量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拒絕接受設備或者解除合同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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