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愿。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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