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稱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申請執(zhí)行人。當事人的不同稱謂,表明其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包括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
(3)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當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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