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審理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行政復議的審理涉及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1.審理前的準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2.審理的內容。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還可以對有關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審查。
3.審理的方式。復議采取以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審理方式。
4.審理依據(jù)。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jù)。
5.審理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復議申請的撤回。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撤回復議申請的,當事人再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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