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又稱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約束力。
要約失敗后,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效力的拘束,受要約人也不能享有承諾的權利和資格,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我國《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不接受要約所規(guī)定的內容。拒絕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在規(guī)定的期間不進行答復。以通知的形式拒絕要約的是明示的方式。要約一經拒絕即告失效。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同拒絕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的,表明受要約人并不完全贊同要約人的要約,同時也構成對要約人的新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對要約的非實質性的內容進行了變更,但是沒有變更實質內容的,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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