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留置財產的占有權。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
3.對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權。
4.就留置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
優(yōu)先受償權是留置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征。《擔保法》第87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將留置物折價或以留置物的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在留置物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的情況下,留置權人可以就該留置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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