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yōu)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例如,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優(yōu)先效力依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在行使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yōu)先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土地使用權后,再于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時,先設定的土地使用權優(yōu)先于后設定的抵押權。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yōu)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
應當注意,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效力也并不是絕對的。例如,在同一標的物上,雖然定限物權成立于所有權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圍內具有優(yōu)先于所有權的效力。有時法律規(guī)定了物權效力的特殊順位,依規(guī)定的順位確定數個物權的效力。例如,我國《海商法》第25條規(guī)定,“船舶優(yōu)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另外,出于公共利益和社會政策的考慮,一些成立在后的物權優(yōu)先于成立在先的物權。例如。海商法上的優(yōu)先權優(yōu)先于船舶抵押權。
物權的保護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請求權”的方法,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等
由于物權的特殊特點,法律為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也賦予權利人不同于一般債權保護方法,物權主體具有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這些權利在民法上通稱為物上請求權。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并非對物的支配權,因此,在債權受到侵害時,要使債權人的損失得到補救和恢復,一般只宜采取損害賠償的方式。
一般而言,債權反映了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而物權反映了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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