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qū)域管轄”、“土地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級別管轄確定的前提下,對管轄權的深化。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又稱“普通地域管轄”,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確定的管轄。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以下兩種情況下,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凡是未經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2)經過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的。這一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主要是考慮便于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適用。
2.特殊地域管轄 又稱“特別管轄”,是指根據(jù)具體行政行為的特殊性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來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又分為:
。1)共同管轄,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有兩種情況:
、俳涍^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三種情況:
1)改變原來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jù)的;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guī)范依據(jù)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具有該三種情形之一的,均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4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在上述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中的一個起訴。如果原告同時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此情況下,確定管轄的其他標準均不適用。如縣級人民政府對因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發(fā)生的爭議進行裁決,當事人一方對該裁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裁決,另一方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共同管轄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既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因為該案件涉及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當事人只能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即向縣級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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