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與行政復議
依據(j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起訴與行政復議的關系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是起訴的必經(jīng)程序
在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jīng)過行政復議,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如果沒有經(jīng)過行政復議,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當事人如果在法定時間內(nèi)沒有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喪失了復議申請權,也就喪失了起訴權。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選擇復議的處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2)當事人選擇了復議,正處于行政復議過程中,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jīng)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nèi)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3.在特殊的選擇復議下,即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就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選擇了行政復議,就喪失了起訴權
4.法律明確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 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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