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的效力是指登記對物權的設立或變更起何種效力的問題。物權作為絕對權,在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進行公示,借以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及一些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指將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記載于專門機關掌管的簿冊上。那么,物權登記具有哪些效力呢?
1.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力。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如動產抵押權雖辦理了登記,但仍不能對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讓人,其原因是尊重動產交易習慣及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2. 物權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推定為真正的權利,并賦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將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主要是為保護信賴登記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記要具有公信力,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要統(tǒng)一登記機關,實行登記實質審查,并需要建立針對真正權利人的錯誤登記賠償制度。在我國物權登記現(xiàn)狀下還不具備賦予登記公信力的條件,應當采用其它制度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當登記的物權狀態(tài)與物權的真實狀態(tài)不一致時,錯誤的登記能否發(fā)生相當于真實物權存在的效果則是登記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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