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頒發(fā)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政許可是一種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并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這種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給予或者不給予許可。審查應當公開、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以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確定性。
第三、行政許可是一種受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和行政征收不同,后者是給予法律對行政相對****益的一種剝奪和限制,而前者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是一種準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第四、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應以正規(guī)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準。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包括:
1.從事特定活動須經許可的事項: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事項。
2.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權利并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
3.資格資質方面的事項:以公民個人為頒發(fā)對象的職業(yè)資格制度;有關企業(yè)、組織的資格、資質制度。
4.通過檢測、檢驗和檢疫等方式對相關物品的審定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確定主體資格的登記:企業(yè)法人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guī)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
3.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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