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保護的責任目標考核制度概況
為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fā)[2005)52號),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省長、主席、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2、考核標準
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yè)部、統(tǒng)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jù)《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tài)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下達,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己说臉藴适牵
、偈〖壭姓䥇^(qū)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谑〖壭姓䥇^(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凼〖壭姓䥇^(qū)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3、考核辦法
(1)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俑魇、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國務院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趪临Y源部會同農業(yè)部、統(tǒng)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國務院報告。
、墼诟乇Wo責任目標考核年,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yè)部、監(jiān)察部、審計署、統(tǒng)計局等部門,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國務院。
。2)考核時間及考核結果處理
、倏己藭r間
從200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guī)劃期,在每個規(guī)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考核一次。
、冢┛己私Y果處理
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shù)量、質量相當?shù)母睾脱a劃數(shù)量、質量相當?shù)幕巨r田,整改期間暫停該。▍^(qū)、市)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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