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產權特性是指在土地權利的確定、行使和保護等方面所表現的特性。土地的產權特性包括法定性、抵押擔保性、公示性、穩(wěn)定性、支配性和排他性等方面。
1、土地產權的法定性。《物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土地產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取得、喪失、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chuàng)設。
2、土地產權的抵押擔保性。土地產權客體必須是有價值的與可占用的。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了目前我國可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產權類型,同時要求必須進行登記。
3、土地產權的公示性(登記性)。土地產權要經過國家權力機構確認,給予保護,所有者或占有者對產權客體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經交付而變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需要經過登記!段餀喾ā贰ⅰ锻恋毓芾矸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均體現了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的公示原則。
4、土地產權的穩(wěn)定性。在對土地產權制度的研究中,土地產權穩(wěn)定性是國內外學者廣泛采用的一個指標,其具體含義是指農戶有權長期使用某一塊土地而不用擔心將來某一天使用權被無償剝奪的狀態(tài)。所謂“土地產權不穩(wěn)定”就是農戶的土地財產權被不公正地或隨機地侵犯。
5、土地產權的支配性。土地產權的支配性是指土地權利主體得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土地產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權利,無需他人給予協(xié)助,更不須征得他人的同意。
6、土地產權的排他性。土地產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這種屬性被稱為土地產權的排他性效力。即從土地權利的效力來看,土地產權具有排他性。所謂土地權利的排他性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權利。二是土地權利的排他性還指土地權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礙的性能。土地產權的排他性就是指可壟斷性,即在轉讓時可獲得壟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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