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從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超過批準數(shù)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ㄈ┓欠ㄅ鷾收加没巨r田的;
。ㄋ模┵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而不劃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侵占、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將其他農業(yè)生產用地劃為保護區(qū)。保護區(qū)內的其他農業(yè)生產用地的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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