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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19:01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工程實踐中,有些設計出于對圍護結構要求的誤解,把本不滿足圍護結構要求的構件或構造當作圍護結構的一部分,或把原本不該分開的兩個區(qū)域分成了兩個防護區(qū),比如,在計算防護區(qū)容積時,有的設計不去計算防護區(qū)吊頂以上的部分;有些區(qū)域在吊頂以上或地板下的部分是完全貫通的,甚至,有些空間之間的隔斷固定不牢固,經受不起超細干粉滅火劑噴射時產生的壓力而倒塌(兩個防護區(qū)瞬間變?yōu)橐粋區(qū)了),而設計者僅憑中間部分有隔斷,就把它們劃作為不同的防護區(qū)。這里出現的問題就是對于防護區(qū)圍護結構密封性要求認識錯誤或認識不清。
事實上,防護區(qū)圍護結構的密封性是保證在實施噴放超細干粉滅火劑滅火時,防護區(qū)內的滅火劑必須達到和維持必要的濃度,實現有效滅火的必要條件。對于任何防護區(qū)來講,完全的密封有時是不可能做到的,為了避免內部超壓,適當的開口泄漏也是必要的。但我們需要避免的是過大的開口和把一些無法確保密封的結構作為圍護結構使用(雖然在DB37/T1317-2009標準中列出了不密封度的補償系數)。例如:常用的輕質或不加固定的吊頂在超細干粉滅火劑噴放時會很容易被掀動,因此,不能作為圍護結構使用。需要時,就應該將其上部空間計為同一個防護區(qū)的容積。
因此,防護區(qū)的圍護結構應確保防護區(qū)的密封性,在無法防止超細干粉滅火劑在噴放時過量擴散流失以至于影響滅火效果的的結構不應作為防護區(qū)的圍護結構,實在無法避免時,應采用加大滅火劑噴放量的方法(直接計算該部分空間的容積,而不是采用補償方法),以達到彌補滅火劑流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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