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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11:1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施工單位委托建設單位代為支付工程材料款,因建設單位未支付造成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損失如何處理?
【解答】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建設單位有時處于對支付的工程款用途進行監(jiān)督等目的,要求施工單位出具委托手續(xù)后將應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施工單位欠付的材料款。在此種情況下,施工單位與材料供應單位之間,施工單位是債務人,材料供應單位是債權人。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施工單位是債權人,建設單位是債務人。施工單位通過與建設單位協(xié)商,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材料款,是一種委托行為,即施工單位委托建設單位代為履行支付材料款的義務。由于建設單位并未與材料供應單位達成承擔債務的意思。建設單位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材料供應單位無權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其債權仍應向施工單位主張。因建設單位未及時支付,構成施工單位未及時支付對材料供應商應承擔未及時支付的違約責任。對建設單位是否應對施工單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爭議較大。
有觀點認為,建設單位不對施工單位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有觀點認為,施工單位有權向建設單位追償。
我們認為,雖然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委托付款行為是基于雙方的施工合同,但代為付款本身仍屬于委托法律關系。建設單位作為受托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積極謹慎的完成受托事務。如果因為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建設單位作為受托人應對因此給委托人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也是次債務人和債務人的關系。此處的另一個問題是,建設單位在何種范圍內承擔責任?關鍵是看,建設單位對未及時代為支付的后果是否能夠預見。由于材料采購合同是施工單位與材料供應單位之間簽訂的,建設單位對其中的約定內容并不清楚,對其中因違約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大小也是不清楚和能夠預計的。因此如果施工合同中對建設單位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應按照,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執(zhí)行。如果沒有約定的,由于延期付款應相應支付利息,是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應按照利息計算標準賠償施工單位的損失。如果,施工單位的材料采購合同是經過建設單位審查或者備案或者施工單位已經明確告知材料采購合同條款內容的,建設單位對自己的不付款行為造成的損失是明知的,應全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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