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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11:53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承包人拒不將已完工程辦理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是否可以強制使用已完工程?
【解答】承包人拒不辦理竣工驗收的情形越來越多,究其根源往往是承包人利用發(fā)包人急于將工程交付使用的心態(tài),以冒自己可能承擔工期延誤責任風險,希望以此迫使發(fā)包人做出一些讓步等等。由于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規(guī)定發(fā)包人提前使用的,以工程實際交付時為竣工時間。因此從民事法律上講,發(fā)包人只要放棄部分追究質量責任的權利(即不包括基礎和主體結構),使用工程并不存在障礙。但是由于建筑法規(guī)定未經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發(fā)包人將未經驗收的工程交付使用將承擔行政上的責任。在發(fā)包人遲遲不辦理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發(fā)包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除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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