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4 10:47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勘察設計合同的定義和特點
《合同法》第269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4.1.1.1工程勘察設計的主要內容
我國目前的基本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相關審批或核準、工程勘察與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和交付等階段。
。1)工程勘察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勘察是根據建設工程本身的特點,在查明建設工程場地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huán)境特征的基礎上,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作出分析、評價和建議,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2)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是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經過初步技術經濟論證后,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總體需求及地質勘查報告,對工程的外形和內在實體進行籌劃、研究、構思、設計和描繪,形成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等相關文件。
建設工程設計分為房屋建設工程設計和專業(yè)建設工程設計。
4.1.1.2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定義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發(fā)包人與勘察設計人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發(fā)包人一般是項目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勘察設計人是持有國家認可的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和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參照文本的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文本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雙方協(xié)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補充協(xié)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4.1.1.3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和管理的法律基礎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國家或地方頒發(fā)的法律、法規(guī),國家層面的主要法規(guī)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另外,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法規(guī)也制定了當地相關的條例、規(guī)定和辦法等。
4.1.1.4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特點
。1)需符合法定質量標準
勘察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guī)范、標準、規(guī)程和發(fā)包人的勘察設計任務書及其要求進行工程勘察與設計工作。發(fā)包人不得提出或指使勘察設計單位不按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此外工程設計工作具有專屬性,工程設計修改必須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完成,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2)交付成果多樣化
與工程施工合同不同,勘察設計人通過自己的勘察設計行為,需要提交多樣化的交付成果,一般包括結構計算書、圖紙、實物模型、概預算文件、計算機軟件和專利技術等智力性成果。
。3)分階段支付報酬
勘察設計費計算方式可以采用中標價加簽證、預算包干或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勘察設計工作往往分階段進行,分階段交付勘察設計成果,勘察設計費也是按階段支付。
。5)知識產權保護
在工程設計合同中,發(fā)包人按照合同支付設計人酬金,作為交換,設計人將設計成果交給發(fā)包人,因此,發(fā)包人一般擁有設計成果的財產權,除了明示條款有相反約定外,設計人一般擁有發(fā)包人項目設計成果的著作權,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設計成果的著作權的歸屬。
發(fā)包人對勘察設計人交付的勘察設計資料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項目之外?辈煸O計人也應保護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料和文件,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披露。
(6)發(fā)包人需履行協(xié)助義務
勘察設計人完成相關工作時,往往需要發(fā)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包括相關資料、文件和必要的生產、生活及交通條件等,發(fā)包人需要對所提供資料或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若發(fā)包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關協(xié)助義務,造成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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