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2 10:49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15年招標師考試最新版《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 5 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規(guī)定做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綱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 % 加處罰款;
②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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