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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14:46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公開原則是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政府采購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現(xiàn)方式。在我國現(xiàn)行的招標投標制度體系中,由于行業(yè)不同、交易主體及對象不同,在公告公示制度的管理上也具有不同的特點,但公開是共同的。
對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需要公告公示的內容、范圍、要求及法律責任,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招標公告發(fā)布制度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公告公示的內容有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評標結果公示等。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都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對于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當發(fā)布更正公告;對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2個工作日內應當發(fā)布中標公告;對于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在成交供應商確定2個工作日內應當發(fā)布成交結果公告;在公告中標公告和成交結果的同時還應公告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采購入還應當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定的媒體上公告;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對投訴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書,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投訴處理決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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