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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5: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fā)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市消防局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fā)包者負責。
娛樂場所營業(yè)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fā)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并嚴格落實。
第五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應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guī)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放火規(guī)范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并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已經開業(yè)的娛樂場所,其建筑、裝修等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 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墻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第九條 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臺、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墻裙應當刷防火涂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 娛樂場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于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志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
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轉門、卷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并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
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于2個,并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 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安裝,并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采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采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采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厘米的距離,并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
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yǎng)、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并配備相應數(shù)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 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yè)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shù)量,并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yè)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guī)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后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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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fā)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yè)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并由專人負責看護。
每日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yè)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后,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下班。
營業(yè)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guī)定》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yè)、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反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的,除按上述規(guī)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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