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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9: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第一條 為加強對散存、散失檔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檔案的損毀和流失,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黑龍江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檔案征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征集,是指市及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以接受捐贈、接受寄存、征購等方式收集進館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qū)內(nèi)檔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
檔案館承擔本館保管范圍內(nèi)的檔案征集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征集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征集所需經(jīng)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檔案,應當予以征集:
。ㄒ唬┙▏疤貏e是帝俄和偽滿統(tǒng)治時期哈爾濱地區(qū)的機構、社會組織等形成的檔案;
。ǘ┙▏昂蠊枮I地區(qū)的中國共產(chǎn)黨及其領導的政權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等形成的檔案;
。ㄈ┰诠枮I地區(qū)活動過的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人、國家領導人、革命烈士、專家學者、國際友人、知名人士、著名歷史人物、有影響的海外華僑和華人(華裔)所形成的人物檔案;
(四)反映哈爾濱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歷史和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檔案;
(五)哈爾濱地區(qū)能工巧匠和民間藝人所形成的檔案;
。┕枮I地區(qū)的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歷史文化保護區(qū)、保護建筑、各類遺址檔案;
(七)具有哈爾濱地方特色的冰雪藝術、建筑藝術、哈夏音樂會等方面的檔案;
(八)其他具有歷史憑證作用和科學研究價值的檔案。
第七條 征集檔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邮芫栀;
(二)接受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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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芤平唬
。ㄆ撸┢渌戏ǚ绞。
第八條 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征集信息網(wǎng)絡。
檔案館應當通過報紙、網(wǎng)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公示檔案館地址、檔案征集電話和電子信箱。保存有征集范圍內(nèi)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當面或者通過信函、電話和電子郵件與檔案館聯(lián)系。
第九條 檔案館征集檔案,應當由2名以上具備檔案專業(yè)知識的檔案征集人員共同進行,檔案征集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務的證明文件。
捐贈、寄存、收購、代為保管、征購等有關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檔案征集人員應當與被征集人辦理檔案交接手續(xù),填寫檔案清單,并自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nèi)將征集到的檔案交檔案館登記造冊。
第十條 在檔案征集中,對檔案的真?zhèn)位蛘邇r值有異議的,檔案館或者檔案所有人可以將檔案提請檔案鑒定委員會鑒定。
檔案鑒定委員會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鑒定檔案,應當由3名以上相關專家共同進行。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檔案館捐贈檔案。
接受捐贈的檔案館應當向捐贈人頒發(fā)檔案捐贈榮譽證書,并根據(jù)捐贈檔案的價值及數(shù)量對捐贈人給予物質(zhì)獎勵。
捐贈的檔案歸國家所有,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檔案有優(yōu)先無償利用的權利,并可以對所捐贈的檔案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贈或者出賣,而自己保管又有困難的,可以向檔案館寄存。
檔案館應當和寄存人簽訂檔案寄存書面協(xié)議,向寄存人出具寄存證書,并按照規(guī)定收取寄存費用。
寄存檔案的所有權歸寄存人所有,檔案館公布和利用寄存檔案應當征得寄存人同意。
第十三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贈、寄存或者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可以向檔案館出賣,檔案館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擬收購的檔案必須經(jīng)過檔案鑒定委員會鑒定,其收購價格由檔案館和檔案出賣人協(xié)商確定。
第十四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代為保管措施。
采取檔案代為保管措施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檔案所有人出具代為保管憑證,并不得收取代為保管的費用。
檔案館公布、利用代為保管的檔案,應當征得檔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檔案所有人又不愿向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予以征購。
對被非法出賣、贈送的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予以征購。
擬征購的檔案,必須經(jīng)檔案鑒定委員會鑒定和檔案評估機構評估后,依據(jù)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征購價格。
第十六條 征集范圍內(nèi)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持有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 檔案館可以跨區(qū)域或者向國外征集檔案。
檔案館為了征集散失在國外的檔案,經(jīng)國家或者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向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與征集檔案有關的檔案復制件。
第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征集進館檔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禁止出賣或者非法轉(zhuǎn)讓。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人向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zhuǎn)讓或者贈送的,應當報經(jīng)市或者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倒賣檔案牟利,嚴禁將檔案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檔案征集人員未按時將征集的檔案交所在檔案館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所在檔案館;逾期拒不交出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檔案捐贈人或者所有人造成不利影響或者損失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檔案館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移交持有的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賣或者非法轉(zhuǎn)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shù)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向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zhuǎn)讓或者贈送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shù)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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