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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6: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邯鄲市保障地方稅收若干規(guī)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保障地方稅收工作堅持政府領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xié)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地方稅收保障措施;市政府成立保障地方稅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方稅務局;縣(市、區(qū))政府也應當成立相應機構,以加強對保障地方稅收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于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依法實行委托代征。必要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派員協(xié)助受托方征收稅款:
(一)城市社區(qū)和農村零散稅收;
。ǘ┸嚧惡蛡體客貨運輸業(yè)稅收;
(三)零散建筑施工、房產交易、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yè)稅收;
。ㄋ模└@势薄Ⅲw育彩票業(yè)稅收;
(五)商業(yè)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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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委托代征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撥付委托代征手續(xù)費。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xié)助義務。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管理,對依法應當納入稅收管理的收費項目不予提供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
第八條 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對通過轉讓方式取得房產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稅務機關應將扣押、查封房產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房產管理部門;未經稅務機關同意,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對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未經稅務機關同意,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的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明;未提交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文廣新、體育部門對申請辦理商業(yè)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許可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演出、比賽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知情證明;未提交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工商部門對自然人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未提交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賬戶開立情況查詢、存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收到檢舉或者舉報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或者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guī)定給予檢舉人或者舉報人獎勵。
第十五條 市地方稅務機關、縣(市、區(qū))政府應當建立保障地方稅收信息交換平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傳遞涉稅信息或者為稅務機關查詢有關涉稅信息提供保障:
。ㄒ唬┌l(fā)展改革部門應根據相關職能,待每年度技術改造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確定后15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技術改造和重點建設項目信息;必要時協(xié)助稅務機關查詢往年項目建設情況。
(二)工商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15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辦理開業(yè)、變更、注銷登記等情況。
(三)民政部門應當于每季終了后15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等情況;每年福利企業(yè)年檢結束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福利企業(yè)的認定信息。
(四)殘聯應當為稅務機關查詢殘疾人證發(fā)放信息提供保障。
。ㄎ澹┵|監(jiān)部門應當于每季終了后15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發(fā)放、檢驗信息;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組織機構代碼賦碼情況提供保障。
。┙y(tǒng)計部門應當于每季終了后25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地區(qū)生產總值、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增加值和利潤、工業(yè)品出廠價格指數等信息。
(七)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季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收費情況。
。ò耍┧块T應當于每季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水利建設項目開工、項目實際資金投入及對施工單位工程款支付等情況。
(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初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當年度干線公路建設投資計劃;于每季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各類車輛、船舶營運證發(fā)放、公路建設工程許可等情況。
。ㄊ┙ㄔO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當月建設工程招投標情況(招投標備案書),包括國有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非國有資產投資的開發(fā)建設項目、直接發(fā)包的項目、各類市政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審批、已備案的外來建筑企業(yè)等信息。
(十一)規(guī)劃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各類建設項目規(guī)劃、審批等信息。
。ㄊ﹪临Y源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轉(出)讓、土地劃撥、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證發(fā)放等信息。
。ㄊ┬l(wèi)生部門應當于每年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認定、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發(fā)放等情況。
(十四)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審批成立學校、批準辦學、批準成立幼兒園等情況。
(十五)人民銀行邯鄲市中心支行應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在各商業(yè)銀行開設帳戶情況依法提供保障。
。ㄊ┕膊块T應當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輛注冊登記、車輛年檢、經營性停車場注冊等情況,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出入境等情況提供保障。
(十七)供電公司應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用電信息提供保障。
(十八)國稅、地稅機關應當于每月征期結束后5日內相互通報上月稅務登記變動、企業(yè)申報納稅等信息。
(十九)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源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稅收管理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有關涉稅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供。
第十六條 傳遞或提供有關涉稅信息的具體內容、方式,由地方稅務機關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協(xié)商確定。
第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向地方稅務機關傳遞信息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做出說明,情況消失后應及時補報。涉稅信息涉及納稅人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其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傳遞。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實行涉稅信息共享,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要嚴格管理,只能用于稅源分析和稅收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對涉稅信息傳遞工作進行總結。對全年按時、按要求傳遞信息的部門或單位給予適當的補貼;對重要稅源信息傳遞及時準確、內容翔實具體、對稅收有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應當給予獎勵;對稅收有重大貢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補貼、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拒絕履行稅收協(xié)助義務,致使稅收損失的,由監(jiān)察機關視損失情況、情節(jié),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ㄒ唬o特殊情況,一次未報傳或三次延遲報傳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ǘo特殊情況,兩次未報傳或多次延遲報傳信息的,由同級稅收保障領導小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進行整改。
。ㄈo特殊情況,三次以上未報傳信息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按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因未報傳信息,致使稅源流失,造成稅收損失的,由監(jiān)察機關視損失情況、情節(jié),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監(jiān)察機關應當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jiān)察,對監(jiān)察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作出監(jiān)察決定或建議;對稅務機關報告的涉稅信息傳遞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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