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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2 16: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所有權及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對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權屬實行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利人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共有權的房屋,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發(fā)證工作。
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市)、區(qū)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發(fā)證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設定他項權利及滅失,均應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進行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和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提交相關文件。
共有房屋的權屬登記,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相關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ǘ鄬賹徍耍
。ㄈ┖藴实怯;
(四)頒發(fā)、換發(fā)或者收回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代為登記:
(一)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ǘ┓康禺a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人民法院判決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四)無入主張權利的房屋;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房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ㄒ唬⿲儆谶`法建筑的;
。ǘ⿲儆谂R時建筑的;
。ㄈ┎荒芴峁┯行У姆康禺a權屬證明的;
。ㄋ模┓康禺a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中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頒發(fā)相應的權屬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即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沒收、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應當按照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的事項予以協助執(zhí)行。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應按照起止時間協助執(zhí)行。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滿,房屋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ㄒ唬┥暾埛课輽鄬俪跏嫉怯浀模
。ǘ┮蚍课轄顩r發(fā)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因房屋面積發(fā)生爭議,當事人要求測繪的。
測繪單位對其出具的房產測繪成果的準確性負責。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的測繪成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房產測量規(guī)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
房產測繪從業(yè)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guī)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利的合法憑證。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七條 禁止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禁止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污損影響使用的,經市、縣 (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驗后可以換發(fā)房屋權屬證書,原房屋權屬證書注銷存檔。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或者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聲明作廢。登報后三十日內,他人無異議的,房屋權利人應當持登報的有關材料向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fā)。補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上應注明“補發(fā)”字樣。自補發(fā)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十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權屬登記形成的房屋產權檔案,應當統(tǒng)一管理、妥善保存。
禁止毀損或者擅自修改、銷毀房屋產權檔案。
房屋產權檔案可以按規(guī)定查閱、抄錄、復制。
第三章 權屬登記
第一節(jié)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現售商品房前,應當向市、縣 (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備案,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備案證》。
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髽I(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ǘ﹪型恋厥褂米C;
。ㄈ┙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
。ㄋ模┕こ炭⒐を炇兆C明;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新建非商品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九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型恋厥褂米C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
。ǘ┙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
(三)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ㄋ模┓课萜矫鎴D;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條 自建私有房屋權利人中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房屋平面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節(jié) 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災證》或者《房屋產權登記備案證》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作價出資人股,單位合并或者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或者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等致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權屬證書;
(二)與轉移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或者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屬依法發(fā)生強制性轉移,原權利人未茁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和新權利人的申請,直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純屬房屋權屬爭議的,可以根據新權利人的申請和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直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原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注銷,并在原房屋權屬證書注銷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原權利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嗬说男彰Q)發(fā)生變更的;
。ǘ┕灿蟹慨a分割的;
(三)房屋面積發(fā)生變化的。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文件:
。ㄒ唬┓课輽鄬僮C書;
(二)房屋平面圖;
。ㄈ┙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共有房產分割協議或者權利人姓名(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發(fā)生變更的,由決定變更的單位負責組織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第三節(jié) 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設定抵押權、典僅等他項權利的,應持下列文件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一)房屋權屬證書;
(二)設典合同或者抵押合同;
。ㄈ┓、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設定他項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泜浒傅纳唐贩款A售合同;
。ǘ⿹5闹鱾鶛嗪贤
。ㄈ┑盅汉贤;
。ㄋ模┓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條 在建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型恋厥褂米C;
。ǘ┙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ㄎ澹┑盅汉贤;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經登記的他項權利發(fā)生轉移、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權利人應當申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下列房屋不得設定抵押、設典,已經設定抵押、設典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登記:
。ㄒ唬鄬儆袪幾h的房屋;
。ǘ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的房屋;
。ㄈ┝腥胛奈锉Wo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房屋;
。ㄋ模┮婪ú榉饣蛘咭云渌问较拗妻D讓的房屋;
(五)已經預售出的商品房屋;
(六)依法公告拆遷范圍內的房屋;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ò耍﹪型恋厥褂脵嘣O定抵押、設典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房屋;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設典的其他房屋。
第四節(jié) 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房屋因拆除、焚毀、倒塌等原因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滅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繳回房屋權屬證書。
申請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災失的證明。
第三十五條 房屋滅失后,房屋權利人未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的,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代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按前款規(guī)定直接代為辦理注銷登記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房屋權利人,并責令房屋權利人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相關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收繳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由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房屋權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當事人接受處罰后,可以申請補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以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zhí)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或者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房屋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其房產測繪活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第四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子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法定程序辦理登記的;
。ǘ⿲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登記的;
。ㄈ┏椒ǘ殭噢k理登記手續(xù)的;
。ㄋ模┮虻怯浌ぷ魅藛T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登記不當的;
(五)故意刁難申請人或者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登記的;
(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規(guī)定第(一)、(二)、(三)、(四)項行為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權利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收回權屬證書。
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權屬登記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導致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亡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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