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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07 11: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宜建招[2001]第003號
二○○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各方行為,創(chuàng)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huán)境,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進入宜昌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建設工程交易的招標人和投標人,必須取得交易人資格。
第三條 進場交易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在投標報名或資格審查時交驗相關證書的原件,以確認其投標資格。
第四條 凡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發(fā)布招標公告。凡符合公告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均可報名,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施工企業(yè)報名投標。
第五條 投標報名截止后,招標人和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根據報名條件及有關規(guī)定對報名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第六條 按照公告確定的投標人數量,先由招標人從資格審查合格的報名單位中推選不多于三分之一的投標人直接入圍參加投標,另外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投標人通過公開抽簽選定。
提倡投標人全部通過抽簽確定。
第七條 公開抽簽的程序是:
1、招標人公布通過資格審查的報名單位并公布從中推薦入圍的報名單位;
2、進行第一輪抽簽,由剩余報名單位抽取自己的順序號;
3、招標人抽取并公布中簽號碼;
4、進行第二輪抽簽,報名單位按自己順序號的次序依次抽取號碼,本輪的號碼和中簽號一致的報名單位即為投標入圍單位;
5、招標人公布抽簽結果。
第八條 投標入圍單位選定后,入圍單位應及時填寫《投標申請表》,經招標人審核批準后,成為投標人。
第九條 未按本規(guī)定所產生的投標人一律無效,由招標人按本規(guī)定重新確定投標人。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各縣(市)區(qū)參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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