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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08 16:40 建設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86年3月原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86)城住字第94號文《關于城鎮(zhèn)公房補貼出售試點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城市出售公有住宅,原則上按全價出售;對有些城鎮(zhèn)不計后果,隨意賤價出售舊房的作法,必須堅決制止;對那些在售房中搞不正之風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通知發(fā)出后,各地大都認真貫徹執(zhí)行,不少地區(qū)停止了補貼出售住宅、賤價出售的現象。但是,據了解仍有少數地區(qū)和單位的領導人,乘住房改革之機,以籌集房改資金為名,賤價出售公有住宅,損公肥私,從中漁利,影響極壞,必須及時加以糾正和處理。
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在進一步深入進行。今年1月,國務院召開了全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隨后印發(fā)了《關于全國城鎮(zhèn)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要求在三五年內把住房改革在全國普遍推開。其中,向個人出售公有住宅是整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此,一方面要堅定不移地開展向個人出售公有住宅;另一方面又要切實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杜絕賤價出售公有住宅的不正之風,F再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公有住宅(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一律實行全價出售。立即停止各種補貼出售和有限產權出售公有住宅的作法。
二、向職工出售的新建住宅應按住宅本身建筑造價和征地、拆遷補償費計價。舊房按重置價成新折扣、質量和環(huán)境因素等計價。磚混結構的單元式舊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一般不得低于120元。
三、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盡快建立房價評審機構,負責審定各單位出售房屋的價格。所有公有住宅的售價,必須經過當地房價評審機構審定后才能出售。
四、各地制定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必須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各地要對1986年3月以后出售的公有住宅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凡賤價出售的公有住宅,應分別情況,采取補收價款或收回產權等辦法進行處理。對那些以權謀私的領導干部和明知故犯的房管干部要進行嚴肅處理。賤價出售的房子,在未作處理前,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xù),不發(fā)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六、在本通知發(fā)出后再發(fā)生賤價出售公有住宅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請各地將已出售住宅的檢查清理情況于7月底前書面報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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