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向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者征費的制度始于上世紀80年代。當時的土地使用費作為地方稅的一個變種,主要用于地方城鎮(zhèn)建設和維護,中央并未從中獲利。
1989年5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凡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地區(qū),其出讓收入必須上繳財政,其中40%上繳中央財政,60%留歸地方財政。兩者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fā),專款專用。
兩個月后,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財政部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留下20%作為城市土地開發(fā)建設費用,其余部分40%上繳中央財政,60%留歸城市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方式管理”。
1992年,財政部出臺《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第一次將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稱為“土地出讓金”,并將上繳中央財政部分的比例,下調為5%.
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劃歸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fā)!
1995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土地出讓金應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顚S茫瑢m椨糜诔鞘谢A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fā)。”
財政部1996年1月21日發(fā)布執(zhí)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土地出讓金包括: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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