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我國有關質量、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的定義,凡工程產品質量沒有滿足某個規(guī)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
根據1989年建設部頒布的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和1990年建設部建建工字第55號文件關于第3號部令有關問題的說明: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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