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建工程經濟復習資料: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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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1、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天內,由承發(fā)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承發(fā)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的基礎上,由承發(fā)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承發(fā)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設計人編制的施工圖預算,也可以是承發(fā)包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
2、承發(fā)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定與支付時間
(5)發(fā)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