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一切險
按照我國保險制度,工程一切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給程一切險兩類。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事件使工程本體受到損害,已支付進度款部分的工程屬于項目法人的財產,尚未獲得支付但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屬于承包人的財產,因此要求投保人辦理保險時應以雙方名義共同投保。為了保證保險的有效性和連貫性,國內工程通常由項目法人辦理保險,國際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辦理保險。
如果承包商不愿投保工程一切險,也可以就承包商的材料、機具設備、臨時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別進行保險,但應征得業(yè)主的同意。一般來說,集中投保工程一切險,可能比分別投保的費用要少。有時,承包商將一部分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勞務等分包給其他分包商,他可以要求分包商投保其分擔責任的那一部分保險,而自己按扣除該分包價格的余額進行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