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證據的應用
(一)舉證時限
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舉證時限是一種限制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積極舉證,提高訴訟效率,防止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證據上搞“突然襲擊”或拖延訴訟。舉證時限制度對當事人舉證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響。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將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法院、仲裁機構有權利不組織質證或不予接受,當事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證據交換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是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證據交換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當事人之間明確爭議焦點,集中辯論;有利于法院盡快了解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盡快了解對方的事實依據,促進當事人進行和解和調解。
(三)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
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四)認證
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
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guī)則:
1、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
2、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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